《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规定的安置教育审前程序存在着社会危险性评估主体不中立、针对安置教育建议的有效审查机制缺失、提出安置教育建议的法定期间不明确等问题。上述问题很可能导致执行机关滥用审理程序启动权,恣意启动审理程序,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左右法院的裁判结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调整评估主体,改变审前程序的诉讼构造,建立针对安置教育建议的有效审查机制,明确执行机关提出安置教育建议的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