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的性质是一个争论颇久的话题,目前学界提出的观点甚多。我国的民法体系继受于德国,物债二分的财产权二元体系影响深远,但股权伴随公司而生,权利设定应公司所需,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无法对股权进行分类。笔者认为,惯用思维促使人们思考一项权利是否可以融入现有的理论框架,但不妨大胆假设,股权是一种既非所有权又非债权的新型民事权利,股权具有其独特的来源、地位和作用,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