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技术高度发达,现有的无人驾驶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应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但这种刑事风险不必通过立法论加以解决,可以通过解释论,以现有的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为基础综合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予以认定和区分;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生命特征以及自主辨控能力,也不具有承担刑罚的资格,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不是刑事主体,其只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驾驶工具;在无人驾驶技术的不同阶段,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其主观罪过不同有所区分;未来在完善无人驾驶刑法规制中存在的共同过失犯意联络和证明难问题时,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引进严格责任,从而更好保障无人驾驶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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