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遗传资源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行为的犯罪化,是落实党中央加强生物安全保护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危害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具体个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为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犯罪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刑法依据。但是,对照政策要求以及考虑到相关法律规范间的协调关系,刑法典第334条之一对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个罪罪状的设计,存在客体范围狭窄、行为方式不周延、法定刑设置失衡等问题,建议通过正确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罪名,解决客体范围狭窄问题;通过合理解释,解决行为方式不周延问题;充分利用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解决法定刑配置失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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