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五项列举规定,尽管后续有一个兜底条款,但此种立法技术仍然是对可受理事项的选择式限定,是对公共利益的选择性处理。这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救济或者公共利益纠纷的化解来讲,会带来诉讼片面化、问题导向、形象化、无序化等弊害。为此,必须拓展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共利益,其中公共利益维度、公共利益时空、公共利益类型、公共利益考量方式的拓展是主要方面。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化、界定公益概念、概括加列举规定公共利益内涵、诉权主体自行选择、公共利益判定宽路径、公共利益作为最终依据等进路予以拓展。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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