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重点立法项目,但"社区矫正"这一泊来词作为法律用语存在诸多问题,该词不仅存在翻译上的误差,而且导致对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误解和误导,用该词作为对社区罪犯管理的标签,容易模糊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难以明晰其任务,也不利于在立法中构建专门的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和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社区刑罚执行中多种功能的有效发挥,且与上位法和中央文件的相关精神相悖,不符合立法用词规范、严谨的要求,文中提出商榷,建议将其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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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