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上诉机构在《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做出的最终报告中,认定中国需要对相关产品出口限制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改革,但却并没有对具体哪些措施需要改变,以及改变的内容做出明确裁定。考虑到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所做出的一系列特殊承诺,我国需要研究本案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报告对特殊承诺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分析,判定不能援引GATT例外规定的限制性措施类型,并对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进行解读,在此基础上全面综合调整我国原材料出口管理体制,保证有关出口限制措施在下一步改革后符合GATT义务豁免的规定。

  • 单位
    澳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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