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姓名权限制应以规范为中心,着力解决由谁来限制和如何限制两个问题。姓名权既是民事权利,也是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姓名权的限制为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受法律保留与比例原则的约束。限制规则包含称姓的限制、命名的限制以及姓名变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