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纳入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有关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编制与报送各纳入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