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理推断和客观推断不足以区分中外刑事证明模式的差异。所谓的"准客观推断表象化-情理推断后台化"和"情理推断的一般公开化/正当化及其规范化"不宜作为印证的替代理论。"两化"的实指仍是最佳解释推理。最佳解释推理作为争议事实证明的内在机制并不分国界,只是中外在规范层面对最佳解释推理的条件有不同要求。中国的法律最佳解释推理以印证为条件。最佳解释推理对争议事实证明的方法论意义可以通过相应的指控策略、辩护策略和裁判策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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