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规定了海域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国家海域所有权还存在性质不清、主体虚化的问题,国家对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范围过宽导致与民争利的情形时有发生,需要将海域进一步区分为公物性质的海域和私物性质的海域,分别设定不同的使用规则。在公物性质的海域使用方面,应通过划定公物性质海域的范围,明确公物性质海域使用的原则和具体的使用方式,分清公物性质海域上的权力、权利结构,合理确定公物性质海域利用权的性质和内容,特别是明确赋予沿海居民对公物性质海域的习惯性利用权,以保障公物性质海域上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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