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ICO融资具有非法集资等犯罪风险。虚拟货币作为ICO募集标的拥有多个功能侧面,需要借鉴穿透监管理念进行实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有旧秩序说、利益说、风险说和新秩序说,都有一定缺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符合金融政策目标,适应互联网金融变革,也合乎刑法保护存款业务的根本逻辑,适合成为本罪保护法益。对ICO融资适用本罪时,需要对"非法"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对"存款"概念扩大认定,以及准确判断"承诺还本付息"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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