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的电子公证实务发展较为迅速,但与之相应的法制建设较为落后,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对电子公证证明力纠纷、电子公证带来的新风险的讨论。国内外对电子公证的发展都遵循着与传统公证整体一致性和合理控制新风险的总体要求。在我国的电子公证法制建设中,落实前述要求就是要坚持公证员亲历原则、用户知情及同意原则和数据安全可信原则,保障电子公证的证明力,解决电子公证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问题,将电子公证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