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整体回避,是指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因本院或者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致使本院的法官均不宜行使审判职权,进而由上级法院指定辖区外的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的制度。从立法规范来说,整体回避的本源是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地域回避,其性质是审判机关的地域回避,即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而应当避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对回避制度进行创新,规范法院整体回避制度,积极回应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