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不知陈述的效力,只是规定了拟制自认。我国在构建民事诉讼当事人不知陈述制度时,应注意是否允许当事人作不知陈述不应该完全取决于陈述的事实是否涉及当事人本人的行为或认识范围内的对象,而应考虑当事人对该事实是否履行了探知义务。当事人只要履行了探知义务,就应许可该当事人为不知陈述。法官在认定当事人不知陈述的效力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并公开其心证,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 单位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