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云南省相关裁判文书,对云南走私野生动物(制品)的情况进行基本的数据刻画,同时发现云南走私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数据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件数据,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主要表现为前一罪名的案件被分流为后一罪名予以处理。案件分流的原因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证据采信上过度依赖直接证据、现场证据;在涉案野生动物(制品)数量、价值相同的情况下,《刑法》第341条的处刑较第151条重;出现牵连关系时按择一重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