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救济作为普通法的一项古老原则,是衡量法律健全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作为我国监察制度创新背景下的一部专门性立法,不仅要为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使调查权铸就"铜墙铁壁",还应当为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提供坦途。依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拉丁法谚,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最好是一种"有侵害必有救济"的对应关系,唯有此,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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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