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认证作为有效的个人身份核验方式,应用场景日趋丰富。建立在产业化分工协作基础之上的破解人脸识别认证利益链映射出异于"共犯—正犯"中心化结构的犯罪协作参与模式,形成扁平化的链式协作犯罪形态。网络帮助行为的法益损害倍增、上下游之间意思联络弱化使得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行为与关联犯罪实行行为难以认定为传统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帮助犯的独立性。在司法层面引入片面共犯归责模式无法准确评价网络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直接通过立法将其正犯化更有利于归责的实现,对具有高度抽象危险的破解人脸识别认证行为有必要适用单独正犯归责模式进行预防性规制。选择规制路径应区分破解方法的技术性质及法益侵害内容作类型化处理,图像合成型破解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据抓包型破解行为适用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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