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多种形式的数字服务,冲击着现行税制及税收征管模式。在生产地原则下对数字服务课税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地区间税收分配失衡等问题。基于数字服务交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行生产地征税地原则下存在的问题,借鉴数字服务交易征税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境内销售的数字服务征收的增值税试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具有理论和现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