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凡是文体的标示,一定是从第二格开始"与"凡是文类的标示,一定是从第三格开始"说,不符实际;"李善注本的目录",不可能原"还有一行,在第二格的位置本有‘文’字";"骚"非"诗"之一"类"。《文选》分三十九体(类)说是可信的,"骚"至"祭文"均为文体而非"体之下"的文类;"《昭明文选》分三体七十三类说"断不能成立。从文献可信度的角度看,"六臣注本"目录排列如何,只能是一种参考。从方法论的层面说,考察《文选》的分体情况,其序文最为关键,尤其是"凡次文之体,各以汇聚。诗赋体既不一,又以类分"两句务必"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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