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拥抱大数据"的政策导向下,理论和实践领域更加重视对大数据证据问题的探索,而缺乏对大数据侦查措施关涉问题的必要警惕。事实上,相比较大数据证据的理解与适用,对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序控制更能彰显依法治国、程序优位之精神。大数据侦查措施的程控体系应当包括作为基本前提的概念辨析、作为核心内容的层控模式导入和作为一般保障的配套制度设计。大数据侦查措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侦查措施,应当被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范畴,但与技术性侦查措施有着明显区别,应当分而视之;严谨的大数据层控模式应当包括以内部自律为主的起点控制,以行政干预为主的过程控制以及以司法审查为主的结点控制;大数据侦查措施配套制度的关键在于对知情权的保障,由此方显完善数据披露制度和专家参与制度之意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