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刑法单独评价,因走私犯罪的复杂性,辨析不同走私犯罪情形的犯罪所得,更能准确评价针对犯罪所得的后续处置行为。应全面评价上游走私犯罪行为,以厘清上下游犯罪边界。目前,在没有特别规定将上游走私犯罪和下游洗钱犯罪原本应数罪并罚的情形拟制为"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对二者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