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消极控制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改动行为。实践中对于"歪曲""篡改"存在两种判断侵权标准:存在违背作者原意(主观标准)与损害作者声誉(客观标准)。何种程度的改动才是"歪曲、篡改",应回归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进行理解。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功能在于维护作者人格利益,即保持作者思想与作品表达的同一性。就客观标准而言,"歪曲"、"篡改"是指改变作者思想与作品表达的同一性,其有可能会造成公众对作品是否为作者创作的误解,但并不一定会造成作者声誉损害,故不应以损害作者声誉为要件。主观标准也更适用于作品未发表状态下的侵权判断。两种标准本质上都因破坏作者思想与作品表达的同一性而引起。故而,我国的歪曲、篡改之内涵应采取同一性标准,只要违背作者原意即可能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