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9年,清政府在政治改革的背景下,针对中国古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经验,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近代性质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保存古迹推广办法章程》。该章程包括调查事项与保存事项两个方面,对古迹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该章程虽有不少缺陷,但是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该章程在清末推行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特殊的内政与外交环境下,该章程并不能得到完全有效的实施。该章程对民国时期的古迹保护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