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山论”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滨海湿地具有典型的生态和经济双重价值,在保护的同时也不可偏废合理利用,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统一。《湿地保护法》规定的重要滨海湿地中央集中监管为主、地方具体管理的监管体制,虽注重了生态保护,却限制了其合理开发利用,而一般滨海湿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由地方政府监管,则可能导致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对此可借鉴环境联邦主义中有关环境集权与分权的研究成果,对重要滨海湿地强化分权,以激励地方政府管理积极性,对一般滨海湿地则要加强中央监管,以防生态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