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被驳回后,是否需要重新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如果尚未组成仲裁庭,是否允许被申请人继续选定仲裁员,各个仲裁委员会做法不一,很多仲裁规则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各知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酌情重新指定一个合理期限给当事人答辩和举证,如果仲裁庭尚未组成,应当给予被申请人一个规定期限选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