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待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作者:吕凤国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23): 13-1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23.004

摘要

<正>【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争议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