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份回购制度作出修改,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却未作相应的制度安排,导致实体及程序性违法股份回购中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修正这一问题,除实证法上已有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以外,我国应建立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赋予公司债权人回购异议权、对公司库藏股的申请冻结权及出售提存权等,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