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加强我国湿地生物多样性立法保护有利于构建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目前在湿地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最根本问题是无专门的单行法,存在立法空白或是冲突。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偏重依靠刑事法律手段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内容存在冲突、缺乏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当在我国生物安全视阈下,通过加快颁布《湿地保护法》、平衡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手段、减少法律法规的冲突、推动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