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察了"控制"与"责任"之间关系。关于责任归因,"选择的可能性原则"之强弱两个版本都潜藏了一种未经检验的"理性预设",即"行动是需要理由的"。证据表明,只有在纯粹"思辨哲学世界"中的"哲学标准人"才会那样"行动"。哈里·法兰克福特及其构造的系列"哈里·法兰克福特案例"通过逻辑上无差别的概括遮蔽了责任上有差别的事实,剥夺了案例中行动者"取消的自由",因而未能充分反驳"选择的可能性原则"。更有力的批判来自经验证据,实证研究表明:(1)"部位"与"责任"的相关度大于"控制性";(2)"部位"对责任归因的解释力也强于"控制性"。因此,"控制原则"难以成立,不能被视为道德责任归因的首要因素。该偏差可能与思辨哲学进路对责任归因的处理简单化、过度依赖"直觉"有关。因此,一种跨直觉的哲学共识达成机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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