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自由的保障。《民法典》作为民法基本法,与其特别法一道,形成了“5.3.4”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体系,即总则编规定、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人格权编规定和特别法规定的五重结构,分为通用免责事由、专用免责事由和具体免责事由三种基本类型,形成通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专用免责事由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一般侵权行为和具体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四种适用范围。这一体系的优势在于,实现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构造的完整性,保证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内容的完备性,明确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适用的针对性;能够划清侵权责任构成与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行为自由之间的界限,对于保护民事权利,制裁民事违法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价值。正确适用侵权责任免责事由,须掌握好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造,在应当适用的范围内正确适用,以实现《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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