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孙志强等人与"城俱杯"组委会纠纷案,涉及对《体育法》第32条中竞技体育纠纷含义的准确把握,也映射出当下我国体育司法介入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困境。大众体育赛事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适用《体育法》第32条调整。基于对参赛选手权利的保护,司法应当适时介入纠纷,运用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人规则与不干涉比赛结果原则,妥善处理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特殊问题。同时,为兼容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特殊性和法院审理案件的一般性,建议通过明确受案范围、优化体育专家辅助人制度、重视纠纷的法庭调解等措施,完善大众体育赛事纠纷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