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的第97条、第1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这也回应了公司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高效、便捷的公司融资需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二次审议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授权董事会发行资本的权利边界进行了明确。我国《公司法》法定资本制背景下的公司增资制度与授权资本制同属于公司资本形成的方式,修订草案既保留了公司增资制度,又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二者既存在内容上的区别、功能上的差异,同处一部法律文件又产生了体系上的冲突。由此,文章通过对比二者的功能定位,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以找到化解制度体系化冲突的路径。

  • 单位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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