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监管者的规制缺乏实效、数据企业的运营自律性较差及消费者个人意愿未得到合理表达是个人信息保护乏力的主要原因。智能合约在理论上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符合合同的历史演变规律,因具备"固定当事人合意"的功能属性而落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其他形式",改观了"要约"与"承诺"未能即时同步可能招致的不公,其结果正义仍需合同规范予以保障,智能合约本质属于民事合同。若将智能合约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将通过智能合约获致有力表达。数据企业会因妥切的合同法归责激励而更加自律。消费者与数据企业经由智能合约表达的自由意志平衡着监管者依托智能合约实施的规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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