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所周知,米芾中岁以后将名字由“黻”更为“芾”。而翁方纲在《米海岳年谱》则明确提出米芾更名为“芾”在元祐六年。此论渐渐成为定论。然而,由于翁方纲也没能解释清楚《宝真斋法书赞》“芾”“黻”共用的情况。因此,有人提出了质疑,以为元丰八年至元祐六年米芾之名“芾”“黻”曾共用。实际上,从米芾书迹、文集版本、岳珂《英光堂帖》考察,很多疑问可以随之解开。米芾书迹中并没有将“芾”与“黻”共用,而是有着严格的区分。元祐四年及之前皆书为“黻”,元祐六年及之后皆书为“芾”。《宝真斋法书赞》中米芾书简“芾”“黻”混用源于四库馆臣辑录时的错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