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内地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采用结合型模式,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刑法模式。海峡两岸附属著作权刑法立法模式上的差异是导致两地在打击著作权犯罪力度上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著作权犯罪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呈现出不断变化的态势。为更为有效地应对和预防著作权犯罪,我国内地宜借鉴台湾地区立法模式,将刑法典第217条和第218条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移植到《著作权法》中,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相应的罪名和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