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语言权利能否作为我国宪法规范中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备受学界关注。当前语言权利研究缺乏对权利规范模式的整体把握,鲜见从规范分析视角出发,对语言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进行阐释说明。语言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天然具备“公民”与“民族”双重主体面向,其权利属性在不同语境下也展现出多重特征,在保障权利主体合法利益方面亦发挥着重要的宪制功能。语言权利在消极规范模式与积极规范模式共同作用下,呈现出新颖且复杂的规范结构。语言权利作为其他基本权利的“扬声器”,同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及受教育权等保持着紧密联系,却也区别于其他基本权利,独立存于宪法权利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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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