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不久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诉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挂机刷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为微信公众号等刷阅读量、粉丝数的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虚假宣传",应赔偿腾讯公司2000万元。这份判决不仅赔偿数额创造了纪录,也再次宣告了流量造假的违法性。刷量的核心是数据造假,逻辑是"作假者获利更高",刷量的过程并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反而会使经营者不关心产品创新而热衷于虚假刷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从微观上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