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表现最为突出的垄断类型,行政性垄断之中又尤以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存在普遍且危害甚大。但其被现行反垄断法和行政诉讼法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因而难以获得有效遏制。文章通过对"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概念的解析,厘清了反垄断法出台以来围绕着该法有关条文所发生的争议。文章采用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在我国司法审查和诉讼中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将此类行为纳入司法管辖范围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修改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公诉和民事公诉制度等具体可行的实现路径。相对于抽象性行政垄断行为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理论界对于该领域的研究总体上较为薄弱,文章的研究为认识和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与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