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将承包方同意限定为书面形式,将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并影响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交易稳定,应从立法目的出发将承包方书面同意扩张解释为涵盖口头同意和其他方式同意在内的承包方同意。对于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强制性规定,未经承包方同意的再流转合同效力的认定,民法典时代下,应从规范目的出发,依照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承包方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再流转合同的效力,未经承包方同意的再流转合同有效。对于再流转合同有效将面临的现实风险以及对承包方合法权利的侵害,应通过承包方行使解除权进行救济,但考虑到承包方、经营权人、次受让人的三方利益平衡,应将承包方解除权行使限定在根本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