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犯罪和航空犯罪均有其特殊性,对以计算机攻击方式实施的危及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罪数认定,应严格遵循罪行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不利用兜底性法条任意扩张解释。同时,建立健全辩证唯物主义下的行为定性定量理论,厘清刑法框架下的危害行为的本质;分析处理好行为、对象、客体间的相互关系,为罪数认定搭好结构框架。在罪数评价上,做到既全面又不重复,保持量刑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