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标的关联着行政诉讼中的多个具体制度。就撤销诉讼而言,从我国实定法中无法解释出融贯的诉讼标的之意涵,法院的认知亦呈现出无序状态。大陆法系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撤销请求权说、违法性说、权利主张说、二分肢说、一分肢说等论争,诸学说虽各有理论关怀,但皆属一体化地认定诉讼标的。对诉讼标的的识别关系到两项功能的实现,一是法的安定性,二是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任何一体化的诉讼标的观念都无法同时助益于这两项功能。因此应采取诉讼标的的相对化识别路径,立足于上述功能的实现,在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相关联的各个问题、诉讼中行政行为理由的追加和变更、“一行为一诉讼”原则的排除等诉讼制度环节分别采纳不同的诉讼标的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