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作为中国国企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其企业并购制度一直是学术界和实业界的关注焦点。虽然实践中欧委会对涉及中国国企的并购申报几乎都通过了,但是在认定"单一经济体"过程中,除了确认能源行业的所有国企被视为单一经济体之外,对于其他行业,欧委会采用回避态度,以"最坏情形"方式判断,其结论均对国企不利,给国企在欧盟投资的前景投下了阴影。另外,对于特别敏感和具有战略意义的交易,还可能会遭到欧委会基于公众利益和其他政治因素的投资审查。因此,国企应充分准备好实质性证据,证明其在商业决策中有足够的自主权,来反驳在合并评估中可能遭受的反不正当竞争的质疑,应对欧委会对中国国企参与并购交易的系统性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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