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地方隐性债务存量,中央“不救助”原则起到了很好的源头管控和风险规避作用,但近年来有些地方不断加剧的政府债务风险也给当地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借鉴预算法中对有关地方实行扶助的制度经验,对地方债的自救施以“有限扶助”,是制度选择上的一种可能。“有限扶助”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兜底救助”,是中央在坚持“不救助”原则、由地方自行偿还的基础上,明确对资格、流向、程度和方式进行限定的扶助:根据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强弱,限定扶助对象资格;根据地方债筹集资金的性质不同,限定扶助资金流向;根据中央财政压力的大小,就整体债务规模限定扶助程度;根据中央在地方债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定位,限定扶助方式。同时,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扶助的前提条件、程序设计、责任追究等应当通过法律进行明确,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中进一步防范化解“有限扶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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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