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拟制的本质是虚构性类推,具有漏洞填补、指示参照、规制决断等功能。在对商法拟制性规范的识别上,既有误入功能主义泥淖之状况,也有对形式主义方法的运用失当;同时,在法律拟制与其他法律方法的区分上亦存在一些混乱认识,均需加以澄清。基于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主体、商行为“二元结构”,参考法律规则结构“新三要素说”,结合法律拟制的“同一化”、“区别化”取向,以“二维三阶分析法”认识、解析商法拟制性规范体系的内在构造,明晰法律拟制适用于商法规范的限度和向度,指导商法拟制性规范的再建构,是一条可探讨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