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代持行为的审查认定

作者:荣明潇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7): 8-1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7.003

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各方签订有效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受托为他人代持股票者名下的相应股权依约属于被代持者,代持者不能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材料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和被代持者。故代持者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代持股份所对应的股票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