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德国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友好型政教分离。这种模式确立了国家对宗教的"干涉禁止"和"认同禁止",但反对国家对宗教的"漠视诫命"和"行动禁令",其基本态度是既确保国家与宗教在制度上的分离,又允许甚至鼓励二者之间的"交互关注与合作"。在法律原则上,友好型政教分离体现为国家对待宗教的"兼容开放型中立"和"供应的平等"。在制度设计上,友好型政教分离落实为公立学校宗教课程、宗教公法团体制度等国家与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德国的友好型政教分离首先是历史的产物,但在今天,其证成来自对宗教自由基本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