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在受到东道国有权机构的规制时,往往面临东道国国内投资法律制度所设置的诸多特殊安排。本文界定了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面对的所谓"规制性特殊安排"的含义,对国有企业所受到的规制性特殊安排进行体系性的梳理,分析这些安排在何种程度上可能获得当下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工具的支持,并将这些安排的启动理由划分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非商业利益"两大类。启动特殊安排的理由是在逻辑上并不足够完备和自洽,必须伴随隐含前提和"三重推定"来完成该任务;推定成立的基础是任何国家所扮演的角色都被"预设"为与市场不具有相容性的理由前提。在我国进一步加强国家所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相容性建设时,要同时注意其他国家所设计的"隐含前提"和"推定"式的以维护市场和非商业利益为名、行消解国家所有制之实的陷阱式安排。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