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反垄断部门加大了整治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在内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力度。然而,单纯从反垄断角度施加的规制措施无法实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终极目的。以系统论范式为视角,通过整体性、层次性以及开放性原理的运用,以细化并强化对用户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明确用水户供水设施的产权归属并明晰运维义务及责任、厘定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体现公平的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等四项措施,实现PPP背景下完善城市供水安全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