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不断强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的效力。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由规范性文件明确赋予,具有更强的拘束力,在形式上具有普遍性、同质性、单层次性等特点。与此同时,我国指导性案例效力的有关规定存在影响指导性案例的生产和供给,阻碍指导性案例品质的提升并弱化指导性案例的实质效力,弱化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价值等弊端,以致指导性案例已然"适用难"。为兴利除弊,需要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进行体系化、层次化的建构,即一方面融合、吸收习惯法,建立效力层次区别明确、体系化的指导性案例,另一方面理顺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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